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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药行业行规行约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快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企业自律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发展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以建立和规范行业与企业生产经营合法行为,营造诚信环境,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湖南医药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为宗旨,是协会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提升湖南医药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和整体素质,维护良好的行业风尚和企业声誉,提高医药经济运行质量为目的。
第三条 本规约是全体会员及本省医药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严格自律的行为准则,均应该自觉遵守。
第二章 行业规约
第四条 提倡守法经营,禁止违法违规。医药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和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也是国家战略性行业,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产品。全体会员和本省所有药品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医药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政策,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本行业和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严格坚持药品质量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方针。严格制订和遵守有关工艺、技术、操作规程,严禁制假仿冒、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得生产、采购、销售不合格、过期失效的假冒伪劣药品,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生产经营规范要求,努力实施GMP、GSP、GAP等规定,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生产企业要遵守国家环保、安全管理等法令,不断改进生产设施,实施节能减排措施,改善生产环境,保障员工安全健康。商业企业要规范药品经营和管理,自觉维护医药流通秩序,严禁市场垄断行为。
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任意涨价、抬价、压价及以其他不法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不采用非法促销手段进行经营活动,开展“公平、公正、合法”竞争,不搞损害行业和其他企业利益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改善经营管理,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经营管理成本,提供优质、安全、价廉的产品,为保障人民的健康服务。
第九条 在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按批准的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同无证照企业交易,并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按时纳税。
第三章 行业(企业)守则
第十条 讲信誉,重合同。医药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交往中,应遵守市场法则竞争规则,做到诚信经营、诚信生产、诚信服务、诚信管理,积极参与诚信体系建设,严禁欺诈、哄骗、坑人,抵制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团结协作,共同发展。行业内企业之间提倡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共同发展。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做损人利已、故意贬低别人抬高自己的事。
第十二条 讲诚信,不弄虚作假。以法取胜,以质取胜,以诚为本,以信为基。不搞虚假广告宣传,不损害客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三条 重科技,不搞恶性竞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的生产技术、商业秘密,加强对企业专有技术、专利、商标和品牌的自我保护。生产企业要不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不断开发新产品,本省企业之间不搞同品种、低水平的重复生产和恶性竞争。经营企业要不断推进行业服务规范,杜绝行贿受贿行为,坚持诚信经营,本省企业之内不搞恶性竞争。
第十四条 重学习交流,取长补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学习和交流活动,相互交流信息和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和发展。
第十五条 维护行业形象,自觉接受监督。全体会员和本省所有药品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要自觉维护本行业形象和利益,自觉接受药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处理好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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